告訴乃論犯罪,被害人未提出告訴,檢警可以主動偵辦嗎?
所謂告訴乃論之罪,係指須被害人(等有告訴權人)有提出告訴或自訴者,司法及刑罰權始可發動的犯罪類型。例如常見的車禍過失傷害案件,我們知道被害人要在車禍後6個月內,向派出所或地檢署提出告訴,才能追訴肇事者的刑事責任。
妨害秘密罪未經告訴,檢察官可主動偵辦、發動搜索?
講到這邊,我們可以討論一個最近的矚目事件,張靜律師住家、事務所遭到搜蒐,張靜本人被拘回訊問,所涉案由為「妨害秘密」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地檢署事後發新聞稿指出張靜涉嫌裝攝影機偷拍按摩店的客人,所以檢察官發現後主動偵辦、將張靜列為被告、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等。
不過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也是告訴乃論之罪,於是有不少人質疑,為什麼沒有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卻可以主動偵辦?
》新聞連結:律師張靜涉偷拍遭檢警搜索聲押 律師團體、基層檢察官隔空交戰
告訴人的告訴,只是追訴條件,而非偵查條件,仍可主動偵辦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從法條文義觀之,告訴、告發、自首、知有犯罪嫌疑都是檢察官可以發動偵查的條件,並不限於被害人提出告訴。且實務見解認為,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僅為訴追之條件,而非偵查之條件,檢察官無待於告訴,即可開始偵查,只是被害人最終未提出告訴者,檢察官無法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而已。
像是這次張靜被臺東地檢署指控偷拍按摩消費者的案件(假設地檢署講的是真的),或是類似被偷拍的事件,消費者是在無意中被偷拍,而檢察官發現了些偷拍影像,但檢察官也不會知道被偷拍的人是誰啊,如果一定要告訴人提告才能偵查,此案很可能石沉大海,被害人連知道被害的機會都沒有。所以檢察官主動偵辦,然後再透過查到的消費者資料通知到庭訊問,或是對外呼籲曾經去過按摩店的消費者出面指認,讓被害人可以選擇要不要提出告訴,也算是合理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