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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人甲為了賺10萬元的報酬,和不法人蛇集團合作,和大陸人乙辦理假結婚,以利乙入臺從事不法行為,而甲、乙在我國戶政事務所辦完結婚登記後,乙就失去行蹤,甲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如果構成犯罪的話,會導致甲日後如果要解除婚姻關係,也只能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但如果甲向法院說出真話,又會陷入遭法官職權告發犯罪的風險。
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規定:「下列行為不得為之: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二、明知臺灣地區人民未經許可,而招攬使之進入大陸地區。三、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四、僱用或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之工作。五、居間介紹他人為前款之行為。」
同法第79條第1項、第2項規定:「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例的臺灣人甲,收取10萬元的報酬而和大陸人乙為假結婚,使乙入境臺灣,構成「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為3年起跳之有期徒刑,是很重的罪。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臺灣人甲、大陸乙並沒有結婚的真意,只是為了讓乙入境臺灣才結婚,構成婚姻無效的事由(非真實婚姻),但仍做我國戶政事務所人員於職掌的戶籍登記簿上為甲、乙結婚登記的不實登載,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本例的甲係一行為同時觸犯兩罪,依想像競合的結果,將從重論處「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