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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常會遇到民眾詢問:「律師,我是某某案件的被害人,二審法院判決了,我覺得法官判太輕,可以請律師幫忙上訴三審嗎?」或是「律師,我覺得二審判我X年太重了,可以上訴三審嗎?」
這些都是當事人對於判決的「犯罪事實」、「罪名適用」、「法律見解」都沒有意見,只是對於量刑的輕重不服,是否可以上訴三審?
上訴三審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前提,量刑輕重並非上訴三審之合法事由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的第三審為「法律審」,意即不做事實的調查、認定,僅針對原判決是否有「不適用法則」、「適用法則不當」或刑事訴訟法第379條所定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的情形。
而刑之量定,是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的事項,只要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致明顯輕重失衡情形,自不得指為違法。如果僅以犯後態度的好壞、再犯率高低、有無教化可能、犯罪所致損害、進行和解的努力等理由主張量刑不當,都不是合法的第三審上訴理由,此種上訴只有再拖時間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