嗆「再偷東西就打死你」是否構成恐嚇?

2023-04-13

小屁孩甲到商店偷東西,被老闆發現,老闆雖然沒報警,但訓斥甲:「再發現你偷東西,就打死你!」老闆此舉是否會構成刑法第305條的恐嚇罪?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具有正當目的、附條件而不確定之惡害通知,不構成恐嚇罪

本案的老闆,並非無故訓斥甲:「再發現你偷東西,就打死你!」,而是為了防衛自己的財產權免再受侵害,雖然講話不好聽,但仍具有正當目的。

雖然「打死你」這句話從客觀角度上來看,是屬於惡害通知的威脅性字眼,但老闆所為惡害之通知並非確定,而是當甲又來偷東西時才可能發生,亦即危害是否發生,仍取決於甲是否再為竊盜行為,這種附條件,不確定的危害之通知,尚不足構成恐嚇罪。

》司法院(83)廳刑一字第01160號刑事法律問題研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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