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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電事件頻傳,舉凡商店、工廠都受影響,若雇主因停電而宣布停工休息,在停工的期間,雇主是否應付工資給勞工呢?
若停工期間,勞工毋須待命、服勞務,可不發給工資
勞動部111 年3月4日勞動條2字第1110140212號函釋:「有關近日台電電廠故障事故導致事業單位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工資可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雇主不得要求勞工補足未提供勞務之時數。惟若雇主於停電後仍要求勞工於工作場所待命,以便恢復供電後可立即復工,因勞工仍處於雇主指揮監督之下,屬工作時間,不可扣薪。事業單位如未受停電影響,仍正常營運,勞工繼續提供勞務者,工資當依原約定給付。」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6月27日(80)台勞動二字第15716號函釋:「勞工赴事業單位工作,因台電公司停電致雇主宣布停工休息,該日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故工資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協商。」
如果停工是讓員工提早下班或回家等待復工通知,因為勞工在停工期間不需要提供勞務,而且停工不可歸責於勞僱雙方,所以雇主在停工期間可以不發薪,勞動部不敢直接說雇主可不發薪,但從勞動部寫「工資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就是這個意思。
反之,若名為停工,但還是要求勞工在公司待命,當電力恢復後繼續上班,因為勞工不能離開公司,所以還是屬於工作,雇主還是要發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