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外結婚而國內未登記,事後跟小三在國內登記結婚,構成重婚罪嗎?
甲男外派到越南工作,在當地認識越南女子乙,甲、乙在越南登記結婚,可是甲男調回臺灣後,就在臺灣另結新歡,在臺灣和丙女登記結婚,甲男的行為算是重婚嗎?或者因為甲男沒有在臺灣跟越南乙女登記結婚,所以甲在臺灣還是單身而沒有重婚問題?
在國外依當地法律結婚者,在臺灣縱使未登記,婚姻仍有效
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雖然依我國民法的規定,結婚需要到國內的戶政事務所「登記」才有效力,只辦婚禮的話,婚姻關係是尚未成立的。
不過,如果夫妻的一方是外國人,或者我國人在國外結婚者,此種涉及到外國的情形,就需要判斷是否有適用國外法律的可能,此時就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出場的時候了。
符合夫、妻本國法律、結婚地法律之一,婚姻就成立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由此條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是希望盡量讓婚姻有效的,所以結婚只要符合夫、妻的本國法律,或結婚當地的法律之一,我國就承認婚姻的效力,縱使在臺灣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實際上在臺灣還是有婚姻關係。
所以旨例的甲男、乙女在越南合法結婚,雖然沒有在臺灣登記,但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規定,甲男在臺灣已非單身,是有婚姻之人。
若在國外合法結婚,在臺灣又與其他人登記結婚,構成重婚
民法:重婚,後婚無效
民法第985條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民法第988條第3款規定:「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依民法之規定,重婚為無效,所以甲男既然跟乙女有婚姻關係,所以甲男和丙女在臺灣所為的結婚登記,將構成重婚而無效。
刑法:重婚罪
刑法第237條規定:「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甲男知悉自己在越南跟乙女結婚,可預見在國內與丙女再登記結婚,將產生同時有兩段婚姻之相衝突狀況,縱使甲男可能不清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相關規定,但這只是法律規定的不熟悉,在事實層面,甲男主觀上知道在臺灣登記結婚後,會有兩段婚姻出現的事實,可認為有重婚的故意及行為,構成重婚罪。
不過重婚罪判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的機率不高,通常都是可易科罰金的刑度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