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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第139條規定:「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付款人僅得對特定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但該特定金融業者為執票人時,得以其他金融業者為被背書人,背書後委託其取款。劃平行線支票之執票人,如非金融業者,應將該項支票存入其在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應存入其在該特定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劃平行線之支票,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記載者,視為平行線之撤銷。但支票經背書轉讓者,不在此限。」
只有「支票」有劃平行線規定,所以在本票、匯票上劃平行線,是否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在本票、匯票上劃平行線,不生效力
依票據法第12條規定:「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
司法院院字第2830號解釋:「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票據上記載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此在票據法第九條(現行法十二條)訂有明文。票據法對於支票,固於第一百三十四條(現行法一百三十九條)設有關於畫平行線之規定,對於其他票據,則無此種規定,故在其他票據畫平行線二道或於線內並記載銀行公司或特定銀錢業之商號者,不能發生如同條所定票據上之效力。」
在本票、匯票上劃平行線,視為無記載,該本票還是有效,只是這個平行線沒有意義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