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調解時的讓步或承認,嗣後訴訟時可被對方拿來攻防嗎?

2025-03-24

甲、乙二人因車禍損害賠償事件對簿公堂,甲否認對車禍有過失,也爭執乙車輛受損的部份及必要修復費用,但於法官的建議下,甲、乙先移付調解,甲、乙擇日於法院進行調解時,甲心想不是不能賠,但擔心如果調解最終沒有成立,自己在調解時曾經開出的和解價格,會不會導致自己訴訟上不利的結果?

例如甲在訴訟中否認過失、爭執乙的修車必要性,但甲如果在法院調解時,曾表示自己同意以賠償15萬元的條件和解,若最後調解不成立,法官會不會以甲在調解時同意賠15萬元,最後就判賠至少15萬元呢?

法院調解程序中,所為的陳述、讓步,不得採為裁判的基礎

民事訴訟法第422條規定:「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法官都樂見、希望當事人能夠和解,一來是不用寫判決書、結案的積分也稍高一些,且如果法官用判決來處理的話,很可能有一方會不滿,又可能提出上訴,使兩造繼續纏訟;而和解的話,畢竟是兩造都同意的條件才能成立和解,且和解後案件即告確定,沒有再上訴的問題,能讓糾紛較快速解決。

然而,如果當事人在法院調解時,擔憂自己的陳述或讓步,會導致自己在日後訴訟陷入不利的境地,則解時雙方勢必瞻前顧後、有所保留,實在不利於調解,因此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意即當事人在法院調解時,對於事實的承認、金額的提出,在調解不成立後,法官均不能予以審酌,如此一來,才能讓當事人於調解時沒有顧慮。

不過要注意的是,此限於法院之調解,如果是當事人私下討論和解,則不適用此規定,所以在私下談和解時,像是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對話的錄音,原則上都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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