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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證人接到警察的通知,到警局製作筆錄時,有時候會聽到警察對你說:「依刑法規定,做虛偽陳述的話,會成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是否瞭解?」當然民眾也只能回說了解啦,但實際上,在警察面前說謊,是不會構成偽證罪的(亦不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詳如文末連結)。
為什麼在警詢筆錄說謊,不構成偽證罪?
刑法第168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有不自證己罪之權利,所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不管在警察、檢察官、法官面前如何說謊,都不會構成偽證罪。
那至於證人呢?
要處罰證人偽證的前提,必須讓證人事先或事後瞭解說謊的處罰、後果,這叫作「具結」程序,具結的作法就是要求證人朗讀證人結文、簽名,若欠缺此一程序,不管如何說謊,也不會構成偽證罪。
不過只有檢察官、法官才有命證人具結的權力,警察則沒有,所以在警察面前說謊,即與偽證罪之構成要件不合,並不成立偽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