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勤業務、司機沒有進公司,如何留下出勤紀錄?可以順勢不打卡嗎?
甲公司備有打卡鐘讓員工上、下班時打卡,以留下出勤紀錄,打卡制度在內勤行政人員方面固無問題,但甲公司有諸多業務,而業務常在外拜訪客戶,如果還要進辦公室打卡,會嚴重影響效率,所以老闆也不會要求業務一定要進公司打卡,老闆也很自豪自己讓業務不需打卡,這是一個福利。但老闆沒想到的是,這已經違反勞基法,而且一次就會被罰至少9萬元。
一定要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且須紀錄至分鐘為止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同條第6項規定:「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同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依勞基法之規定,雇主一定要備置勞工的出勤紀錄,且須紀錄到分鐘為止。如果完全沒有備置出勤紀錄,可處9萬元至45萬元的罰鍰;如果有備置出勤紀錄,但沒有記載到分鐘為止,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不可謂不重,所以即使是沒進辦公室的外勤人員,還是要置備出勤紀錄才行。
外勤人員,可用什麼方式留下出勤紀錄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前項出勤紀錄,雇主因勞動檢查之需要或勞工向其申請時,應以書面方式提出。」
所以勞基法並未限制出勤紀錄的形式,只要可以保存、於勞檢時可提出書面紀錄以供查考即可。
而勞動部訂定的「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中,也提供在外工作勞工之工作時間的紀錄方式,不以簽到簿或出勤卡為限,可輔以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例如:行車紀錄器、GPS紀錄器、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 客戶簽單、通訊軟體或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於接受勞動檢查時,並應提出書面紀錄,都是可以的方式。
而使用通訊軟體以訊息回去出勤,是每個事業單位都做的到的(準不準另當別論),所以不論內勤、外勤人員,雇主都應該規定其出勤紀錄之方式並執行,以留下出勤紀錄供事後檢查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