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收容、欠稅管收,可否聲請提審?

2024-09-08

憲法第8條第2項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提審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

依法院實務見解,適用「提審」的前提要件,應係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若依其他行政法令得以收容的情形,因為不是因犯罪嫌疑而被逮捕拘禁,所以不得聲請提審。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54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抗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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