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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為夫妻,其經濟能力大致相當,也都是一般上班族,雙方並未約定家庭生活費如何分擔,而實際上,房租、家庭開銷等都是由甲一個人支付,甲是否可以訴請乙應該返還其支付的家庭生活費用金額一半?
支出超過分擔額之家庭生活費用,可請求他方返還
民法第1003條之1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所謂家庭生活費用,係指維繫家庭成員生活而支出符合其身分地位所需之一切費用,舉凡購買食品、衣物、日常生活用品、醫療費、交通費及教育費用等均屬之,夫妻基於獨立平等之人格,對於婚姻共同生活體之維持,均有責任,若夫妻間無特別約定,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來分擔。
若夫妻未約定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方式,夫妻之一方實際支出之家庭生活費用超過其分擔額時,不問其能否維持生活,均得請求他方給付該超過部分之家庭生活費用。此與夫妻間之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7 條規定,以受扶養權利者,不能維持生活為要件,並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