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銀行存款如何認定婚前婚後財產?
未約定夫妻財產制,而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離婚、一方死亡、改用分別財產制等),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可向他方請求給付雙方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
簡單來說,婚後財產越多就越不利(代表要分越多),所以在這種訴訟中,訴訟策略多半是盡量減少己方婚後財產的數額,而其中一種方法,就是盡量找證據證明現有財產是「婚前財產」,因為婚前財產是不需要列入剩餘財產的分配對象。
如何認定何為「婚前」、「婚後」財產?民法的推定制度
民法第1017條第1項中段規定:「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
由此規定可知,如果不能證明現有財產哪些是婚前財產(或與婚前財產具有同一性財產之變形),就會被認定是婚後財產,代表要拿出來分配的錢要越多。
【例如】甲結婚時名下財產共500萬元,離婚時名下財產則是2000萬元;若甲不能證明現有的2000萬元財產中,有哪些還是結婚前的財產,就會被認定其婚後財產是2000萬元;反之,若甲能舉證證明目前的2000萬元財產,確有500萬元是婚前財產,那就可以認定其婚後財產僅有1500萬元。
銀行存款對於婚前、婚後財產認定的困難之處
有些財產是比較容易分辨婚前、婚後財產的,例如房屋、土地、車輛,因為從登記取得的日期就可以清楚分辨是結婚前還是結婚後取得。
但有些財產是具有「混同」、「可替代性」的性質,而金錢存款就是最明顯的一種。
【例如】結婚時銀行帳戶存款有100萬元,而結婚後每月薪資分別匯入5萬元,而期間也有從帳戶領出、轉帳等動作,過了5年,銀行帳戶存款有150萬元。但此時,根本已無法分辨現在的150萬元跟當初的100萬元是同一筆,因為銀行帳戶裡的餘額只是一個虛擬數字,當有錢持續轉入、轉出後,已無從分辨帳戶內的錢哪些還是當初的婚前財產了。
結婚時存款OO元,離婚時存款OO元,兩者相減的餘額才是婚後財產?
【舉例】乙結婚時玉山銀行存款50萬元,婚姻維持了10年,期間玉山銀行持續使用,一直有錢存入、轉出,而乙離婚時玉山銀行存款60萬元,在乙沒有證據可證明在婚姻期間,從玉山銀行帳戶提領的錢都是婚後存入的錢時,則其婚後財產是10萬元(60萬-50萬)?還是60萬元?
甲說:
承前所述,銀行帳戶內的存款,若該帳戶在婚後仍繼續使用,則存款發生混同,已無從區別所提領的款項究竟是婚前或婚後存款,而極難以證明提領的錢都是婚後存款,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的規定,就會推定帳戶內存款都是婚後財產。
以旨例而言,乙無法證明其於婚姻期間,從帳戶提領的錢都是婚後存入的,沒動用到婚前存款,所以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推定離婚時的存款餘額都是婚後財產,所以是60萬元。
乙說:
不過在實務的判決上,也有一些法官在處理銀行存款時,是直接以基準日存款餘額-結婚時存款餘額,僅將其差額認定為婚後財產,若採此說,則乙的婚後存款是10萬元,但此說與民法第1017條第1項的規定應是有所違背,較不可採。(不過婚後財產較多的一方,當然就是會以此說主張;反之,他方就會以甲說主張)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7號研討結論採乙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