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跟法院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人名下」的不動產?

2024-03-19

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同法第1113條規定:「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當未成年人由父母以外之人擔任監護人時,監護人若欲處分未成年人之不動產,需要經由法院同意始可,而此規定也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所以成年人經法院裁定監護宣告後,其名下不動產之處分,同樣須經法院同意。

以書狀向法院提出聲請

處分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需要符合其利益,所以向法院提出聲請時,除了記載不動產的標示(地號、建號、權利範圍),也需要於書狀中敘明處分不動產「正當事由」,例如受監護人已無現金、存款,需要出賣不動產以支付生活費、看護費、醫療費等,即屬於正當事由。

若法院裁定准許,則法定代理人辦理不動產之登記時,需檢附法院裁定。而法院在裁定准許的同意,也可以依民法第1103條第2項規定:「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同時命法定代理人於處分不動產完畢後,向法院提出報告。

此聲請需要向法院繳納裁判費,其計算基準係以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例如欲處分土地之公告現值為500萬元,則須繳納2000元之裁判費。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