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只是容積違法,京華廣場還能保住,但提升到收賄,就不一樣

2024-09-28

京華廣場取得840%的容積率,依檢察官偵辦及法院裁定羈押的相關新聞資料可知,司法單位目前認定京華廣場容積率「違法」,市長柯文哲、副市長彭振聲明知容積違法仍積極介入,犯「圖利」罪之嫌疑重大,而檢察官目前積極追查行賄、收賄的事證,朝違背職務收賄罪的方向偵辦。

而目前京華廣場正在施工當中,是否應停工?若日後司法機關認定容積違法,京華廣場有無可能被拆除?對於這個結果,「圖利」、「收賄」二者會有很大的差別。

若僅有「圖利」,市府可能無法撤銷原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臺北市政府對於容積獎勵的給予、建築執照的核發,性質屬於「行政處分」,若行政處分嗣後經認定「違法」,臺北市政府(或上級機關即內政部)可撤銷原處分。

但並非違法處分就一律可撤銷,須審酌「信賴保護原則」,尤其授予利益(容積獎勵)的處分,更須考量此點。以京華廣場的案例來說,如果查無行賄事證、最終僅有圖利而已,此乃臺北市政府故意對京華廣場放水,這是臺北市政府的問題,對於京華廣場來說,只是信賴政府處分的一方,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不一定能撤銷原處分,如果是這樣子的結果,京華廣場就可以繼續蓋下去。

若有「行賄」事實,信賴即不值得保護,市府可撤銷原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規定:「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依上開規定,如果係以賄賂方法,而使臺北市政府作成違法的容積獎勵、建照核發處分,京華廣場的信賴顯然不值得保護,臺北市政府、中央均可撤銷原處分。

所以沈慶京該轉污點證人嗎?雖然承認行賄可以獲得減刑、交保,但會導致京華廣場的容積、建照遭撤銷,損失以百億計,真是兩難的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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