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刑事證據罪之成立,是否以開始偵查案件為限?

2024-06-05

甲以不實的發票侵吞公司的公款,而同事乙在尚無人發覺的情況下,為甲湮滅相關的犯罪證據,以免甲被公司發現,乙的行為是否觸犯刑法第165條的妨害刑事證據罪?

是否以司法程序已開始進行,有不同的見解

刑法第165條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甲說:不以開始偵查程序為限

依立法意旨的解釋,只要將來可得為刑事被告之案件均屬之,不以開始司法程序者為限。意即縱使犯罪還沒被發覺偵查,但只要湮滅他人將來可能為刑事被告的犯罪證據,就會成立本罪。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634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5號

乙說:限於開始偵查程序之案件

刑法第165條文義既規定「案件」之證據,自然限於開始偵查程序之情形,且本罪之保護法益為國家的搜索權及審判權,所以須以該他人之刑事被告案件已存在為前提。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857號判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606號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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