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約定「外遇即須賠償高額違約金」,是否有效?
新聞報導,藝人蘿莉塔和未婚夫上節目時自己爆料為何尚未登記結婚的原因,是因為自己希望和未婚夫簽訂「雙方外遇就要賠款300萬」的婚前協議,但因為男方家人不同意,而未婚夫不是不同意簽,但覺得300萬太貴了,可不可以200萬就好?
》新聞連結:蘿莉塔懷孕婚事卻卡關 男友家人拒絕「外遇賠300萬」婚前協議
先不論這是節目效果還是真的,如果從法律面來探討,這種婚前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呢?
夫妻互負忠誠義務,外遇就應賠償違約金之協議,應屬有效
對於這個問題,以現代人的角度來看,多半會覺得「外遇就要賠償高額違約金」的協議是有效的,外遇本來就是背判婚姻的不正行為,而且也是可以自己控制的,不外遇的話就沒有賠償的問題。不過在法律的思考層面上,還是有不同看法的。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以下的不同看法,就是出自於此種婚前協議,是否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的解釋。
違反公序良俗無效說
最高法院有一則判例(最高法院50年度台上字第)認為:「夫妻間為恐一方於日後或有虐待或侮辱他方情事而預立離婚契約者,其契約即屬跡近兒戲與善良風俗有背,依民法第七十二條應在無效之列。」
有早期實務將此判例意旨擴大解釋,認為夫妻間唯恐一方於日後或有虐待或侮辱他方情事而預立離婚、分居或高額賠償之協議,該協議應屬違反公序良俗,依民法第72條規定無效。亦有少數見解認為,婚姻是兩人共同結合,以組織家庭,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信諒為基,情愛相隨,若尚未結婚就約定日後外遇之違約金,恐已違反婚姻之純潔性,背離婚姻之目的,有違善良風俗。
合於法令規定有效說
不過目前多數實務見解認為,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596號判例意旨僅指明「離婚條件之預立」係屬違反公序良俗,而沒有提及預立一定條件發生應付違約金之婚前協議。而夫妻結婚後,對配偶互負有忠誠義務,一方與他人外遇即違反對他方之承諾,預先約定違反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夫妻任一方亦可能因該約定,而不敢外遇,對婚姻和諧反而有保障,是有效的協議。
縱使婚前協議有效,其內容仍應具體、特定
約定外遇就應賠償違約金的婚前協議,雖然多數看法是認為有效,但不可忽略的重點,則是協議內容是否明確、是否可以執行。
所以單以「外遇」作為違約條件,過於空泛,因為什麼行為可稱作「外遇」?每個人的理解是不一樣的,所以應在協議書內具體定義何謂「外遇」,例如「未得配偶同意,與無親屬關係之異性單獨在外過夜」、「以寶貝、Honey、老公(婆)等依一般社會通念認為僅有親密伴侶使用之暱稱,稱呼異性」、「以社群或通訊軟體私下傳送猥文字、圖畫予異性」等。
但夫妻間定義的「外遇」行為也不能過度偏離社會常識,例如約定只要跟異性有接觸就屬於外遇,而不分場合、情境等,顯然剝奪配偶工作、社交之權利,在這種情況就很有可能變成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了。
違約金若有過高情形,法官得予以酌減
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嚴重程度不同的外遇行為,其相對的賠償金額也都不同,少則數萬元、多則近百萬元都是有可能的,但實務上判決賠償金額超過100萬元是不多,所以像蘿莉塔希望的300萬元,在實務上,也是很可能被法官酌減金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