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就有不治惡疾,婚後可以據此請求離婚嗎?

2024-06-17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七、有不治之惡疾。」所謂「不治之惡疾」,係指醫學上具有傳染性、令人厭惡、足以影響種族衛生、威脅同居生活安全之病症。

如果不治惡疾在婚前已存在,一方知悉此事仍同意結婚,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一方是否又能以不治惡疾為由,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訴請離婚?

否定說:婚前知悉有不治惡疾,婚後不能再以此訴請離婚

最高法院22年度上字第422號判例:「離婚與撤銷婚姻雖均使已成立之婚姻對於將來失其效力,惟可得撤銷之婚姻係因其成立時即有瑕疵,而離婚之事由則為婚姻成立後所發生,彼此並非一致,故婚姻成立前業已存在之事由,除合於撤銷婚姻之條件時得請求撤銷外,殊無據以請求離婚之餘地。」

肯定說:婚前知悉有不治惡疾,婚後亦可請求離婚

站在目的主義之立場,婚後不治惡疾繼續存在,若有礙於婚姻共同生活者,還是可以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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