媳婦有扶養婆婆的義務嗎?

2023-06-21

婆媳的相處,是許多家庭難唸的經,對於相處融洽的婆媳間,好來好去不易發生糾紛;但如果是關係不佳的婆媳,則扶養就是一個問題了,如果婆婆情勒要求媳婦要扶養自己,法律上有理由嗎?

哪些親屬間具有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4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我們看第2款規定「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係指媳婦與公婆間、女婿與岳父母間,如果同居的話,互負扶養的義務。反之,若沒有同居,就不會有扶養的義務。

若無前順位的扶養義務人,才負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3款、第4款也規定父母子女間、兄弟姐妹間、家長家屬間也具有扶養義務,而這麼多人之中,並非全部都真的負有扶養義務,實際上是有扶養義務人順序的,若前順位有人,就還不需負擔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媳婦和婆婆的關係,除了是第6款的「子婦」外,也可能是第5款的「家屬」,除了須具備同居條件外,也需要前四順位的扶養義務人都不存在,同居的媳婦才有扶養婆婆的義務。

除了符合同居、順位條件外,受扶養權利人也要「無謀生能力、不能自己維持生活」

民法第1117條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依上開規定,婆婆若要媳婦扶養自己,也要具備無謀生能力(至少逾退休年齡)、不能維持生活(沒有財產足以維持生活)的要件,所以如果婆婆有錢的話,也是無法請媳婦扶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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