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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名下有多筆祖先留下的不動產,但因為傳統的重男輕女觀念,父親只打算將不動產留給兒子繼承,於是分別先給付女兒每人各200萬元現金,同時要求女兒簽下「放棄繼承書」,聲明放棄對父親遺產的繼承權,此種放棄繼承書有效嗎?女兒是否就喪失繼承權了?
於父親生前所為的放棄繼承,並無法律效力
繼承權的拋棄,限於繼承事實發生後始得為之。此種父親生前要求女兒放棄繼承的情形,並無法律上之效力,意即繼承事實發生前的拋棄繼承,係屬無效。
既然「放棄繼承書」並無法律上之效力,則女兒在父親過世後,倘若父親未留下遺產,女兒仍可依其「應繼分」繼承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