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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0條規定:「孕婦不得吸菸、酗酒、嚼檳榔、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為其他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為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
同法第98條規定:「違反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依上開規定,孕婦自己固然不能吸菸,但孕婦自己吸菸者,並無處罰,以目前的法律規定,僅處罰強迫、引誘婦女吸菸的人,例如朋友拿菸請孕婦吸,則朋友應處1萬元至5萬元的罰鍰,而孕婦則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