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除了強制執行外,另有「履行勸告」機制供當事人利用
甲男、乙女婚後育有一子丙,甲男、乙女於法院調解離婚時,約定丙子由乙女單獨行使親權,也於調解筆錄中明定丙子的會面交往方案,甲男可於隔週的六、日與丙子會面交往。但後來乙女卻開始拒絕讓甲男與丙子會面交往,常以各式理由拖延、取消,甲男除了持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外,是否有其他較和平的方式,讓乙女自願履行義務?
什麼是「履行勸告」?
所謂的強制執行,一定帶有所謂的公權力「強制」作為,被強制執行的一方,可能心不干、情不願而帶有憤恨,如果是金錢的強制執行,債權人拿到錢可能就兩清了,但如果是「家事事件」的強制執行,以本文的小孩會面交往為例,小孩每個月要兩次會面交往,如果對方每次不履行就強制執行,也不是辦法,加深雙方的仇恨後,更無法促使對方心干情願履行,所以家事事件的強制執行,除了公權力的強制作為之外,可能需要一些人性化的作法。
履行勸告的目的
家事事件法第187條規定:「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前項調查及勸告,由為裁判或成立調解或和解之第一審法院管轄。法院於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為調查及勸告,或囑託其他法院為之。第一項聲請,徵收費用新臺幣五百元,由聲請人負擔,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188條規定:「法院為勸告時,得囑託其他法院或相關機關、團體及其他適當人員共同為之。勸告履行所需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債權人及債務人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費用。」
履行勸告機制,是家事事件獨有的,為了避免因貿然採取強制執行手段引發當事人間的對立,當對方不履行家事調解筆錄或確定裁判時,當事人除了聲請強制執行外,法院得依其聲請,先行調查債務人履行義務之狀況,並依其調查結果,勸告債務人自發性履行其債務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如何勸告?
法院受理履行勸告事件後,會通知兩造、未成年子女到法院,瞭解不能自動履行的原因,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如果達成共識,即勸諭兩造同意讓專業促談委員進行會談並記明筆錄。
如果雙方同意會談,法院會安排日期、委員(具心理師、社工、諮商或輔導背景之人)讓雙方促談,若促談成立,則由委員擬定試行方案,再開庭確認試行方案內容(例如定會面交往的暫行方式) ,並載明訊問筆錄 。
若雙方暫行情況良好,則進行第二次會議,確認兩造是否履行原訂執行名義內容,或同意改以試行方案進行會面。若兩造促談無法成立或暫定試行方案後,無法履行內容或暫行情況不佳,於召開第二次會談後,確認兩造無履行意願,並經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停止勸告者,則終結停止勸告程序。此時債權人就須決定是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