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被害人得否自己聲請緊急保護令?

2025-02-09

保護令的種類有三種,分別是(1)通常保護令、(2)暫時保護令、(3)緊急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是案件經法院開庭、調查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存在之事實而有核發保護令之必要時,所核發者,其有效期限為1至2年。暫時保護令則為通常保護令核發前,法院若認為以被害人提出之事證,足以認定確有可能遭到家暴,即可先不經開庭,依職權或依聲請先行核發暫時保護令。

至於「緊急保護令」,則是法院若認被害人有立即再遭受重大家庭暴力之危險,縱使以暫時保護令之程序仍不足以避免其再遭家暴者,可於4個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

被害人無法自行向法院聲請核發緊急保護令

不過,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依上開規定,緊急保護令的聲請人,限於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始得向法院聲請核發,家暴被害人自己不得聲請,故家暴被害人於報案時,若確有遭家暴情節重大且可能持續發生之情事時,可主動請求警察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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