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手邊判決書直接公開,揭露他人姓名以外個人資料,侵害隱私權

2024-11-06

甲、乙因為金錢糾紛打民事官司,甲於判決後,把收到的法院判決書拍照上傳到自己的Facebook專頁並加以評論(設公開),而判決書第一頁除了乙的姓名之外,還有乙的地址,乙看到這則貼文之後,認為甲公布自己的地址已侵害隱私權。

公開判決書,應隱匿其他當事人的個人資料

依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法院判決書應記載當事人的地址。

甲雖然因為法院判決書而取得乙的地址(性質為個人資料),但僅能在訴訟必要範圍或行使權利必要範圍內,就乙的地址個人資料為適當利用,甲不能任意公開。

雖然司法院判決檢索系統可以找到大部分的判決書,但這種公開供查詢的判決書並不會記載當事人姓名以外的個人資料,而甲就算是要分析判決結果,但乙的地址與此無關,自不在應公開的範圍,所以甲沒有隱匿乙的地址,直接公開乙的地址,已不法侵害乙的隱私權,應負隱私權侵害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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