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動產為假處分,法院如何酌定擔保金?
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假扣押」和「假處分」的差別:
- 假扣押是針對「金錢」的請求,例如:甲欠乙100萬元,乙為了確保日後可以強制執行,避免甲脫產,可向法院聲請「在100萬元範圍內對甲的財產假扣押」,若法院裁准假扣押,乙可以就甲名下有價值的財產實施查封。
- 假處分則是針對「金錢以外請求」,例如:甲借用乙的名字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借名登記),甲終止借名登記後,乙拒絕把土地過戶回來,甲為了避免乙擅自把土地過戶給別人,向法院聲請乙不得對土地為處分行為。
而假扣押與假處分相同的地方,則是法院若准許假扣押、假處分,幾乎都會命債權人須提出一定金額的擔保,才准予假扣押、假處分的執行。假扣押通常裁定的擔保金額,大約是欲保全債權金額的3分之1,而假處分呢?如果標的是不動產的話,擔保金通常如何計算?
假處分擔保金,以債務人可能因假處分所受損害額計算
最高法院48年台抗字第142號、63年台抗字第142號判例:「法院為附條件之假處分裁定,命債權人供擔保後得為假處分,此項擔保係備賠償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故法院定此項擔保額應斟酌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受假處分後,債務人不能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因供擔保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為依據,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由上開判例意旨,法院酌定假處分的擔保金,不直接以標的物的價值計算(例如土地價值1000萬,不代表假處分擔保金就要拿1000萬),而是以債務人可能因為財產被假處分而遭受多少損害。
所以在假處分的標的如果是不動產,則不動產因假處分被查封後,債務人對土地的處分權就被限制(無法過戶、融資設定抵押等),故以債務人無法即時處分不動產而取得價金,致受有價金的利息損失來計算。
而法院的計算方式,在標的金額逾150萬元的案件,訴訟審理期間第1、2、3審審判案件期限1年4月、2年、1年之和(4年4月),以法定利率5%計算此期間的利息損失,作為擔保金數額。
例如假處分土地的公告現值為1000萬元,則假處分擔保金數額為216.67萬元 【計算式:(1000萬元×5%×4)+(1000萬元×5%×4/12)=216.67萬元】。
》註:以上是介紹法院常見的計算擔保金方式,但實務上還是有法院用其他計算方式,又例如隨個案的不同(例如連出租的處分行為都禁止),擔保金的計算當然也可能不同。
擔保金的目的是?
法院准予假處分,並不代表債權人日後的訴訟一定會勝訴,也是有敗訴可能。如果債權人日後敗訴確定,代表當時的假處分有所不當,債務人的財產不就白白被查封好幾年?
所以擔保金的目的,在於這筆錢押在法院,如果債權人日後敗訴確定,債務人若能向法院另訴「證明」自己因假扣押遭到何具體損害,若法院判決勝訴確定,債務人即可就其損害額,強制執行該筆擔保金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