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事件、非告訴乃論刑事事件,無法申請公所調解

2022-12-22

公所調解,是一個解決紛爭的途徑,不過並不是所有的糾紛都可向公所申請調解。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規定:「鄉、鎮、市公所應設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調解事件:一、民事事件。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由上開規定可知,公所僅受理「民事事件」、「告訴乃論刑事事件」的調解,而這邊的民事事件,理論上是包含「家事事件」,不過司法院有函釋認為,家事事件基於其特殊性,「不宜」經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

而「公法事件」及「非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就確定不在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得受理調解之範圍內了。但非告訴乃論刑事案件的「民事賠償」問題,例如詐欺案件的賠償事宜,還是可以到公所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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