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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夫乙妻結婚數年,育有兩個尚在就讀小學的未成年子女,小孩跟媽媽乙關係比較親密,因為爸爸甲是偏向嚴父類型,所以小孩不太喜歡跟爸爸甲相處。後來甲、乙鬧離婚,在離婚訴訟期間,乙妻先帶著兩個小孩回到娘家居住。
甲夫多次跟乙妻要求想在週末跟小孩會面交往,但乙都以小孩堅持不要、勸不動為由,婉拒甲會面交往,致甲在訴訟中長期無法跟小孩碰面,乙是否仍違反友善父母原則?對最後法院親權的酌定是否會有影響?
不能把會面交往的責任,交給子女決定或只尊重子女的意願
以家事法院的觀點而言,與未成年子女同住的一方,不能只依未成年子女的意願行事,促成未成年子女與他方會面交往的順利進行是同住方的義務,不能以未成年子女無意願或尊重子女意願而免責。
所以同住方應於行為及態度上,對於未成年子女與非同住方會面交往予以支持,如果把會面交往的責任全數交由未成年子女承擔或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願,則未成年子女可能面臨忠誠兩難議題,甚至於在缺乏自我保護能力下,難與所依賴的同住方有不同之想法或觀點,而可能出現不願與非同住方會面的情形。
一般而言,在14歲以下的小孩,因為其人格、自主思考能力尚不健全,父母不能以子女不願意與他方會面交往,就消極不促進會面交往的進行,否則也是非友善父母的行為,對於法院爭取親權的勝率上,會是一個扣分的因素,不過在14歲以上的小孩,父母也不是完全依子女的意願,仍應儘量促成會面交往,只是這個年齡以上的小孩,已經很有自己的想法,強迫不來,故父母不易約束,所以可責性比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