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車
0
0 TWD
夫妻離婚時,即須決定未成年子女日後與哪一方同住,而每年的農曆春節,為家族親人團圓出遊的重要日子,未成年子女同時是父母雙方家族的一份子,父母於農曆春節期間要如何分配未成年子女的會面探視時間?及兼顧雙方親人與未成年子女照顧同住的權益?如果父母無法約定的話,不妨參考法院於裁定子女會面交往方式的作法。
法院通常裁定的會面交往方案,係以奇數年、偶數年、除夕至初二、初三至初五為基準分配,舉例方案如下:
如平日由母親與子女同住,則父親於農曆春節時,民國年份為奇數年(例如民國115年、117年……)農曆除夕當日上午9時起,至大年初二晚上6時止,由父與子女會面交往。民國年份為偶數年(例如民國114年、116年……)農曆大年初三上午9時起,至大年初五晚上6時止,由父與子女會面交往。其餘農曆春節期間則仍由母與子女共度。
以上的方案,讓未與子女同住的一方,每隔一年都能於除夕將子女帶回家吃年夜飯團圓,而其他年也都能在初三至初五與子女同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