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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主張乙公司洩漏其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導致其被詐騙,向乙公司請求賠償5萬元的非財產上損害,惟一審法院駁回甲的請求,認為甲不能證明其個人資料的外洩來源是乙公司。
甲不服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傳喚證人A、B以證明是乙公司洩漏其個資,甲的上訴是否合法?
小額程序之上訴,限於原判決違背法令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第四百三十八條至第四百四十五條、第四百四十八條至第四百五十條、第四百五十四條、第四百五十五條、第四百五十九條、第四百六十二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四百六十八條、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四百七十一條至第四百七十三條及第四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而當然違背法令的事由,在小額訴訟程序中為:
要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之「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並不準用,是於小額事件中所謂違背法令,並不包含認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不當或就當事人提出之事實或證據疏於調查或漏未斟酌之判決不備理由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