尿液檢體警方置放數月才送驗,檢驗結果是否可信?

2024-10-18

甲是列管毒品人口,須定時至轄區警局採尿,某次甲吸食安非他命後3日,前往警局採尿,警察未儘速將尿液送至檢驗機構檢驗,而是在過了3個月後,才把尿液送到檢驗機構檢驗,而甲的尿液檢體檢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甲被檢察官起訴後,在法院抗辯警方未立即將檢體送驗,在這3個月期間可能尿液變質而變成偽陽性,檢驗報告不得作為證據,甲的抗辯是否有理由?

現行法規,僅規範保存條件,未規定送驗期限

濫用藥物尿液採集作業規範第8條規定:「檢驗機構收受尿液檢體後,無法於當日內進行檢驗時,應以低於攝氏六度之溫度冷藏保存之。」

濫用藥物尿液採集作業規範第6點規定:「採尿前及採尿後,採尿人員應監管採尿容器及尿液檢體,檢體採集完畢後,應經適當封緘,並對每一尿液檢體以檢體監管紀錄表全程管制,於尿液檢體採集及監管程序中,尿液檢體若經每一處理或運送,均應記錄其時間、人員及目的,每一處理人員均應辨認身分,尿液檢體未能即時送驗,應予冷藏加鎖保管。」

依現行法規,並未規定尿液採集後進行檢驗的期限,只規定若不能當日檢驗,應於檢驗前以低於6度溫冷藏保存,並應加鎖保管。

若保存條件符合規範,又無外力介入,尿液不會變質而產生偽陽性

而警方未立即將尿液送驗,放了幾個月後才送驗,在實務上不罕見,因為檢驗單位就固定那幾家,警方可能累積一定的檢體數量後才一次送驗,例如市區警局,可能1週到1個月間會送一次檢體到機構,而較偏遠的警局,則可能3個月才會送一次檢體,又或是因為檢驗機構招標不順而導致檢驗時間拖更久都有可能。

如果尿液檢體是以正確的儲存條件、無外力介入的情況下保存,並不會產生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的結果,意即安非他命代謝物不會因為檢體保存時間較久,而無中生有跑出來。

若警方保存尿液檢體的方式符合規定,例如放置在上鎖(或須磁卡感應)證物室內的冰箱,而冰箱溫度也低於6度,再經檢驗機構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被告主張尿液檢體放置過久而變質云云,並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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