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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男B女原為夫妻,雙方離婚時,在離婚協議書約定A男應每月給付B女2萬元的生活費,至B女滿40歲為止,但A男付了幾個月之後就不付錢了,B女向法院提起履行離婚協議的訴訟,法院應由民事或家事程序審理呢?
基於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適用家事訴訟程序
依離婚協議約定的請求,係基於一般債之契約法律關係,不屬於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定各類家事事件,應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審理。
夫妻財產的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丙類家事事件。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3款定有明文。
夫妻經以離婚協議約定移轉一方名下財產權與他方,係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的請求,權利人本於離婚協議約定請求他方履行給付義務,屬丙類家事訴訟事件,應適用家事訴訟程序審理。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0號研討結果採乙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