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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物品」的損害賠償計算,基於「損失填補原則」,亦稱「不當得利禁止原則」,加害人賠償範圍不能超過被害人所受損害範圍。而「物品」會隨著時間而損耗,所以會加以折舊,因此二手物品的價值往往低於新品,若法院直接以新品的價格作為賠償金額,就會違反損失填補原則。
因此法院在計算賠金額時,往往會扣除「折舊」,而物品折舊率為何,法院則是參考財政府賦稅署頒訂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例如自用小客車的耐用年數為5年,所以像車禍事故的損害賠償上,法院會將修復車輛的「零件」支出,按車輛的出廠日來計算折舊。
不過超過耐用年數的物品(例如車齡10年的車),並非沒有殘值,在法院實務上,超過耐用年數的物品,其最終價值係以新品價值10分之1認定,例如車齡10年的車,其零件支出損害,就是以零件費用除以10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