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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時在新聞上看到建築物外牆磁磚掉落、造成他人財產或生命、身體安全危害的事件發生,許多老舊建物外牆的磁磚剝落,但未見建物所有權人有做任何的維護或處置,抱持著僥倖心態放任磁磚掉落,使經過的民眾暴露在風險之下。
而磁磚已有掉落風險,建物所有權人仍置之不理的話,已違反建築法的規定,如果不幸磁磚掉落造成他人財物或生命、身體的損害,也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未維護外牆致磁磚掉落的行政處罰
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二、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
建物完工後,所有權人、使用人還是需要維護其安全,外牆磁磚就是其中之一,當所有權人、使用人疏於維護,外牆剝落、磁磚掉下時,主管機關可依上開建築法之規定,處以6萬元至30萬元的罰鍰。
磁磚掉落致人財損、傷亡的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1條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