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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第11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前項法定空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其分割要件及申請核發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所謂「法定空地」,係指興建建物時,於座落土地應留設之空地,而我們知道,土地有所謂的建蔽率,意即土地不能把整筆土地蓋滿,而必須保留一定比率之空地,目的是為都市保留相當之戶外空間,避免土地過度使用及保留公眾通行之空間。
為何法定空地無法免徵地價稅?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若私人土地遭人作為公眾通行道路使用,例如私設巷道、既成道路等,則土地所有權人已無法有效利用自己土地,構成「特別犧牲」,既然已無償將土地提供公眾為道路使用,致無「應然利益」,免徵其地價稅。
然而,如果是法定空地供公眾通行使用的情況(法定空地遭政府鋪設柏油、人行道的情況也不少見),但法定空地縱使供公眾通行,仍無法免徵地價稅,因為建蔽率的關係,不得不預留法定空地,不然也無法取得建築執照和使用執照,所以法定空地具有支撐建物使用價值的作用。
從經濟活動之常態化經驗法則觀察,法定空地的土地所有權人之所以願意提供自身土地供作特定建物之法定空地,必然從建物之興建者處獲得經濟對價,即使在建物興建完成後,該法定空地演變成供公眾通行使用之道路,使用效益主要部分仍繼續歸屬為建物所享有,並構成前述經濟對價基礎之一部,難認符合「無償」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