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與被告洽談委任,尚未委任前亦可申請律見

2025-01-05

我們知道,被告於羈押(含禁見)、服刑時,其委任的辯護律師可以前往監所與其接見,我們稱之為律見。如果是受委任的辯護律師,於申請律見時,須提出委任狀(有院、檢收狀章)或辯護人開庭通知書等足以證明委任關係的證明文件,始得進行律見。

在過去,尚未受委任的律師,因與被告無委任關係,是無法申請律見的,權宜作法是找被告的配偶、父母或兄弟姐妹來簽委任狀,向院、檢遞出委任狀後再申請律見,若找不到上開親屬,則只能先送委任狀入所,被告簽完自監所寄給律師後,律師向院、檢遞出委任狀後再申請律見。

不過,為保障受刑人委任律師的權利,108年12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現行監獄行刑法第72條、羈押法第65條之第5項已增訂:「前四項規定於未受委任之律師請求接見被告洽談委任事宜時,準用之。」因此尚未受委任的律師,已可以洽談委任為由向監所申請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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