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否以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事由,作為減輕或免除處罰之依據?

2024-02-16

雇主甲(已成年)經營甜點店,明知未經申請許可,不得容留外國人工作,但某日朋友乙介紹一位外配丙給甲,表示丙希望學習製作甜點,沒有薪水也沒有關係,想在甲的店內幫忙,甲雖知不妥,但基於人情壓力還是讓丙在店內當不支薪學徒。

不久後,丙在店內工作的事實遭勞工局查獲(工作不以支薪為必要),依就業服務法第44條、第63條之規定,甲面臨15萬元至75萬元的罰鍰處罰,勞工局可否以甲其情可憫,將罰鍰金額減至法定罰鍰最低額15萬元以下?

行政罰法有哪些「減逾法定罰鍰額下限」的規定?

以就業服務法第63條規定為例,非法容留外國人工作初犯者,處15萬元至75萬元之罰鍰,而15萬元就是法定罰鍰的最低額,原則上,主管機關為最輕的處罰就是15萬元,而不能將處罰金額再減至不到15萬元,除非符合其他的法定減輕規定,行政罰法計有以下例外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明文規定:

不知法規的減輕或免除處罰

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因年齡的減輕處罰

行政罰法第9條第2項規定:「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減輕處罰

行政罰法第9條第4項規定:「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符合正當防衛但防衛過當的減輕或免除處罰

行政罰法第12條但書規定:「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符合緊急避難但避難過當的減輕或免除處罰

行政罰法第13條但書規定:「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若符合減輕處罰條件,可減輕至多少?

行政罰法第18條第3項規定:「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若同時符合減輕及免除的條件,而主管機關選擇減輕處罰時,可減至法定罰鍰金額下限的3分之1。假設本例的甲不知道聘僱外國人工作需要事先申請許可,依行政罰法第8條之規定,可減輕或免除處罰,所以罰鍰最多可減至5萬元(法定罰鍰下限15萬元的三分之一)。

若僅符合減輕的條件,此時僅能減至法定罰鍰金額下限的2分之1。假設本例的甲年少有為,未成年就當老闆,行為時僅有17歲,依行政罰法第9條第2項之規定,僅能減輕處罰,所以罰鍰最多可減至7萬5千元(法定罰鍰下限15萬元的二分之一)。

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之事由,不得作為減輕或免除處罰的依據

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本例的甲,是明知未經申請許可不得聘僱外國人工作的,也年滿18歲,又無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情狀,更不可能有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的事由存在,所以是不符合行政罰法所明文規定的減輕或免除處罰條件,而主管機關可否援引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受處罰者資力」等要素,作為處罰金額減至不逾15萬元的依據呢?

關於此一問題,依法務部94年11月30日法律字第0940044078號函釋意旨:「按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所稱『應受責難程度』係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本身之可非難性程度與刑法第62條規定之『自首』,係指犯罪行為人於為犯罪行為後,對於尚未被發覺前,向司法機關申告犯罪事實之行為,迥不相牟。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之適用,限於依本法第8條但書、第9條第2項及第4項、第12條但書、第13條但書規定而予減輕或免除處罰之情形,與同條第1項規定係在規範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予處罰確立之前提下,裁處機關於法定罰鍰額度範圍內量處罰則時應審酌因素之一,實屬有別。從而,自不得以本法第18條第1項之事由,作為同條第3項減輕或免除處罰之依據。至於如其他法律有特別明文『得減輕處罰』之規定,依本法第1條但書規定,自應適用該其他法律『得減輕處罰』之規定,與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無涉。惟如何減輕,如其他法律或相關法規未明訂,應非不得類推本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

所以減輕或免除處罰的依據,限於行政罰法或其他法律明定的減輕或免除處罰事由,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只是在「法定罰鍰額度範圍內」酌定處罰金額的參採依據,不能作為減輕處罰不逾法定罰鍰下限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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