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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乙女是同事,因為乙女是新進員工,所以老闆就請甲男負責教導乙女,而乙女在操作電腦程式有問題時,會詢問甲男,而甲男在教學時,直接以臉、胸靠近乙女、在乙女背後以雙手環繞的方式對乙女做電腦的一對一教學,當同樣的事情發生多次後,乙女向公司反應被甲男性騷擾,甲男則辯稱自己只是教乙女,主觀上沒有性騷擾乙女的意圖,甲男的抗辯是否有理由?
性騷擾的認定,並不審酌行為人的主觀認知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631號行政判決:「所謂性騷擾,依性平法第2條第4款第1目規定,包括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應以『合理被害人』標準檢視,即以被騷擾者認知之觀點加以認定,而非根據行為人本身之主觀看法。」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92號行政判決:「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規定性騷擾的構成要件,既包括『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等主觀因素,則有關『性騷擾』行為之認定,即應考量被害人之主觀感受及認知,至於行為人是否有性騷擾意圖則非所問(行為人的意圖並非該條所稱性騷擾的成立要件,但同法第25條之性騷擾罪,則以有意圖為要件)。此觀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自明。」
有關性騷擾的認定,並不考量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即性意圖),而是以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客觀上會引起一般人性方面的不愉悅,且被害人有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的主觀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