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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聞報導,有同業不滿競爭對手斥資購買Google關鍵字廣告,刻意使用電腦程式密集點擊競爭對手的關鍵字廣告,因為Google關鍵字廣告是「預算制」的,廣告主設定每日預算、每個關鍵字預算,當網友點擊關鍵字廣告,Google就會從廣告主預算中扣錢,當該日預算用完後,關鍵字就不再顯示。
而本案的業者發現自己的關鍵字廣告常常一下子就不顯示了,時間長達1年半,查覺有異報警處理,最後發現是同業使用程式惡意點擊,檢察官以妨害電腦使用罪起訴該同業。
》新聞連結:夫妻和合生意廣告遭狂點 企業社負責人遭起訴
使用電腦程式惡意點擊廣告,才構成犯罪,手動點擊則不易認定
刑法第360條規定:「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條是檢察官起訴的法條,所謂「無故」係指無正當理由而言,而「電腦程式」係指非人為操作可自動運行的程式軟體,而「其他電磁方式」則是指透過電腦、電子設備為媒介的使用行為,「干擾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則是指使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運行產生非正確或非預期的結果。
本案的同業,使用電腦程式自動點擊競爭對手的Google關鍵字廣告,導致廣告預算快速消耗而不再顯示,使廣告沒辦法向預期的消費者曝光,屬於無故以電腦程式干擾他人電腦設備,致損害於他人的行為。
但如果是手動點擊,實際上難以區辨是不是惡意,而且點擊量也遠不及自動電腦程式,所以手動點擊他人Google廣告關鍵字的行為,理論上屬於「其他電磁方式」,但是否屬於「無故」、「干擾」難以認定,難以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