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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可以透過遺囑決定日後遺產如何分配,比較喜歡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就分給他們多一點,但透過遺囑分配遺產時,勢必會有部分繼承人分得比較少,這個時候,立遺囑人就應該先預先考量「特留分」的問題。
白話理解特留分
所謂「特留分」,就是法律規定,至少要留給繼承人的最低比例。以第一順位繼承人(子女)為例,其特留分是應繼分的2分之1。
【例:有子女乙、丙、丁三人,乙、丙、丁對父親遺產的應繼分為三分之一,而特留分為六分之一,所以父親以遺囑分配遺產的結果,使乙、丙、丁中的其中一人或二人,分到的比例低於總遺產價值的六分之一,即屬特留分遭受侵害。】
特留分被侵害者,可向其他分得數額逾應繼分之繼承人,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請求「與特留分範圍」差額之金錢補償。
遺囑牴觸特留分規定,還有效嗎?
特留分是繼承人之權利,但繼承人是否要行使這個權利,也是繼承人的自由,縱使遺囑侵害了自己的特留分,但選擇尊重立遺囑人的決定,不行使特留分扣減權,當然也是可以的。
所以遺囑內容雖然侵害了某些繼承人的特留分,但遺囑還是有效的,日後還是可以持該份遺囑辦理繼承登記事宜。所以想要立這類遺囑,還是可以的,而且以筆者經驗,立遺囑人的分配規劃,有侵害部分繼承人特留分,這種比例還滿高的。
遺囑侵害特留分,適宜嗎?
這個問題沒有絕對答案,要看繼承人之間、繼承人與受遺贈人之間關係是否和諧?以及繼承人對於爭取遺產的態度為何?而定。
如果所有人對於遺囑內容沒意見,大家相安無事,就是美事一件。
但是呢,如果有部分繼承人有爭取遺產的可能性時,立了一個侵害其特留分的遺囑,也是讓後代子孫埋下了訟爭的種子。有時候,先計算遺產的價值,有些繼承人原本分得較少或分不到,但予以調解,讓其能分得特留分範圍內價值之遺產,避免訴訟的發生,也是值得考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