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提「婚生否認」,而非「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戶政能否登記差很多
被戴了綠帽,法律上的小孩跟自己沒有血緣關係,該如何改變這個現狀呢?上網搜尋資料時,可能會看到兩種訴訟類型,分別是「婚生否認之訴」和「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這兩者有何差別?該提出哪一種訴訟?
應提「婚生否認之訴」
婚生否認之訴
民法只規定了「婚生否認之訴」的請求權基礎,民法第1063條第2項、第3項規定:「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由此可知,夫、妻、子女均可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且婚生否認之訴為形成判決,可直接使法律關係發生得、喪、變更的效果(例如直接改變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所以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才是正確的。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其性質為「確認訴訟」,而血緣關係為親子法律關係的基礎事實,雖然可以透過訴訟確認,但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2項規定:「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既然民法第1063條已有婚生否認之訴的請求權基礎,就不能再提起確認之訴。
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的實益,主要發生在民國96年以前,因為在這之前的民法第1063條,不允許「子女」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所以子女只好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加以替代,但既然民法第1063條已增訂子女為請求主體,也沒有必要再提確認之訴了。
持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勝訴判決,戶政事務所恐拒絕登記
因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僅為確認判決,不像形成判決般,發生既存事實變更的效力,確認判決並無執行力。
既無執行力,則戶政事務所即可拒絕登記,形同拿到法院認定親子無血緣關係的判決,卻又無法改變戶籍登記內容的窘境。中央函釋,曾經有准許,也有不准許的見解,但不管如何,既然有婚生否認之訴的康莊大道,就不需要走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的險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