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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上有一種人想要告人,但又不想讓被告知道自己的地址(怕被報復、重視個資等原因),可以不提供自己的地址提告嗎?事實上,這個想法不切實際,提起民事訴訟就光明正大得提出,法院會讓你知道被告的地址,相對的,自己的地址也應該讓對方知道才是,而民事訴訟法也是如此規定。
當事人之訴狀,應記載住所或居所之地址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同法第22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因此,當事人提供給法院的訴狀,以及法院的判決書,都是必須記載當事人「地址」的,這也是法院送達傳票、判決書,以及當事人自己寄送書狀給對方的依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例如保護令事件或性侵害事件,才能請求法院隱匿被告人的地址。
如果不希望對造知道自己的戶籍地或居住地,原告可以在訴狀中選擇自己一個可以收件的地址,或指定送達代收人代為收受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