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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為積欠銀行債務未還,故甲名下的A屋遭到法院法拍,且經拍定,而甲屋內有5台分離式冷氣機,甲可否將冷氣機拆下帶走?還是冷氣機屬於拍定的範圍,甲已不能自行處分?
冷氣若可拆卸,非不動產之一部分
民法第811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民法第68條規定:「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固定於房屋上,非毀損而不能分離的裝潢、管線、衛浴設備、系統櫃、磁磚等,都會因為附合而成為不動產的一部分,受拍定效力所及,屬拍定人所有。
而冷氣則是可以拆卸的動產,並非房屋的一部分,不受拍定效力所及,所以債務人甲可以將冷氣拆下帶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