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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任職於A公司擔任會計人員,每月薪資50000元,但為了逃漏稅及避免遭債權人強制執行,經由老闆的同意,在「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中虛偽填載自己的每月薪資僅28000元,並持以向國稅局申報,甲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虛偽填製扣繳憑單之所得,觸犯業務登載不實罪
刑法第215條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營利事業填製扣繳憑單,係附隨公司業務而製作,屬業務上所掌之文書,而填製扣繳憑單,是甲基於公司會議人員的地位繼續反覆執行的事務,甲即為從事此項業務之人。
甲在扣繳憑單填上虛偽不實的薪資所得,已足生損害於公司關於員工人事管理及所得扣繳的正確性,也同樣足生損害於國稅局關於人民所得紀錄之正確性,已觸犯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若有逃漏所得稅之結果,觸犯逃漏稅捐罪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規定的逃漏稅捐罪為結果犯,須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為逃漏稅捐之手段,並因而「造成逃漏稅捐」之結果,才會成立該罪;如果納稅義務人雖有施用詐術等非法方法,但其稅負尚未達於起徵點,沒發生逃漏稅捐的結果,或該納稅義務人依法應採定額、定率核稅,無論其如何申報,均與應納稅款完全無關者,即不成立該罪。
所以如果甲若如實申報所得時,應繳納所得稅,因其虛偽申報所得而不用繳所得稅,即會另外構成逃漏稅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