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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認識民意代表,所以某日從民代手中拿到知名藝人演唱會的公關票2張,但甲對演唱會沒興趣,但也深知這個演唱會的票很多人想要,甲可以把票PO上網轉賣嗎?如果可以賣的話,可以賣比定價還要高嗎?
將免費票轉售,其轉售價格不得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處罰前提,須以行為人「購買」票券而轉售,因此非因「購買」取得之票券,縱使加以轉售,不論售價為何,均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第2項規定:「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
112年5月31日增訂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第2項規定,只要將藝文表演票券(演唱會門票屬之)以「超過票面金額」、「超過主辦單位定價」販售,即屬違法,因此如果是受贈的票券,但卻加以轉售的話,可能觸犯上開規定而受罰。
但以反面解釋而言,法律未禁止轉售,只是不能高於票面金額或主辦單位定價而已。惟此法施行未久,實務累積案例不多,像是公關票上面印的票面金額如果是「0」,那只要轉售就違法,因為高於票面金額,然而,本條的罰鍰又是以票面金額的倍數來計算,若0如果乘都還是0,就形同違法但無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