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拒測是否可以避免刑責?會被強制抽血檢測嗎?

2024-09-13

據新聞報導,PLG球員周儀翔因為開車時使用手機,遭警察上前盤查時,發現周儀翔身上散發酒味,要求周儀翔接受酒測,但其拒絕受測,警察於是開出拒測的18萬元罰單、移置保管車輛後,讓其離去(後續還會吊銷駕照),事情見報後,周儀翔也丟了工作。

看了這個案例,周儀翔駕車渾身酒氣,已足以讓人懷疑是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的現行犯,為何拒測就逃過刑責?警察為何不逮捕並申請強制抽血檢測酒清濃度?

》新聞連結:球星酒駕!周儀翔拒測遭罰18萬吊照扣車 呂政儒也在車上

依現行法令,警察對於拒絕酒測的駕駛,強制抽酒檢測的條件?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6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依此規定,警察面對拒絕酒測的駕駛,可以「強制」帶到醫院、抽血檢驗酒精濃度。不過此條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22條保障身體權及資訊隱私權之意旨,已遭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告違憲,並要求於2年內修法。

前揭憲法判決主文,規定在修法前:「交通勤務警察就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吐氣酒測,認有對其實施血液酒精濃度測試,以檢定其體內酒精濃度值之合理性與必要性時,其強制取證程序之實施,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始得為之。情況急迫時,交通勤務警察得將其先行移由醫療機構實施血液檢測,並應於實施後24小時內陳報該管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3日內撤銷之;受測試檢定者,得於受檢測後10日內,聲請該管法院撤銷之。」

故以目前來說,警察遇到拒絕酒測的駕駛,須有合理懷疑酒駕(例如散發酒氣、神智不清等),認為有抽血檢測血液酒精濃度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3項第2款「可疑為犯罪人」之規定逮捕駕駛,然後向檢察官聲請核發抽血檢測的「鑑定許可書」,取得後,才能對駕駛抽血檢測酒精濃度,並以檢測結果判斷是否構成酒駕犯罪,若情況急迫時,則例外可以先送醫院抽血檢測,並於24小時內報請檢察官許可。

所以就現行法令來說,警察遇到拒絕酒測的駕駛,只要有正當理由懷疑駕駛酒駕時,在具備合理、必要性的情形下,除了開出拒測的罰單外,還是可以逮捕、循上開程序對被告抽血檢測,若酒精濃度超標時,可進而偵辦酒駕犯罪。

警察有法律依據可以逮捕、申請鑑定許可書實施抽血檢測,為什麼警察普遍不想這麼做?

如果做一件事情,警察要花很多的時間、心力,排擠到自己執行例行勤務的時間,可想而知,警察就不太想做。

警察遇到拒絕酒測的駕駛,開出18萬元罰單、現場保管移置車輛、吊銷駕照後,至少已經依法處理。如果還要強制抽血檢測的話,需要將駕駛逮捕帶回駐地,然後整理證據資料,透過偵查隊逐層核章向檢察官申請鑑定許可書,然後要拿著警方內部核完章的書面及證據資料,跑到地檢署遞件申請鑑定許可書,可能要等滿久才能拿到鑑定許可書。

抽血可以由警察來抽嗎?當然不行,這種穿刺侵入身體的採證方法,只能有專業醫師或熟習該技能者,遵循醫術準則,採用醫學上相當方法才行,所以警察順利拿到檢察官核發的鑑定許可書後,要回到駐地將駕駛帶到醫院進行強制抽血,醫院也不是吃素的,會收費,所以抽血費用可能要警察先墊付,當駕駛繼續反抗、掙扎不願被醫事人員抽血時,醫事人員可能也不敢抽血而拒絕,若順利抽完血,還要等醫院的報告,取得報告後(若超標),再將駕駛帶回駐地製作警詢筆錄,完成筆錄後再移送地檢署複訊,從以上繁複的流程,可以理解警察通常不願再對拒測駕駛進行後續的逮捕、強制抽血動作。

然而,如果遇到不怕罰18萬元、只怕被關進監獄的人(例如很有錢、名下無財產不怕行政執行),拒絕酒測就是一個逃避刑責的方法,尤其是已經有二次酒駕犯罪紀錄的人,當第三犯就極極極可能入監服刑,聰明的人就會選擇拒絕酒測,反正警察不會再追查刑事犯罪的部分,可以確保不會被關。

而保管移置車輛及吊銷駕照,只要沒有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繳清罰鍰後就可領回車輛,而吊銷駕照一段時間後,也是可以再重考駕照,而且無照駕車被抓到的機率不高、就算被抓成本也還好,加上接受酒測若超標,也是一樣被移置保管車輛、吊扣駕照,罰鍰金額也沒有差到非常多,若警察對於可合理懷疑酒駕的駕駛,消極不進一步循強制抽血方式追究其刑事責任,會讓酒駕慣犯有鑽漏洞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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