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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積欠銀行鉅額債務,銀行已取得對甲的債權憑證,甲為了避免遭到銀行強制執行,於是商借表妹乙的郵局帳戶使用,甲把錢都存在乙的帳戶中,並持乙的提款卡、存摺、印鑑領錢,甲的行為是否構成刑責?
債務人借用人頭帳戶藏匿金錢,屬於隱匿財產之不法行為
刑法第356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借用人頭帳戶,將自己的現金、存款藏匿起來,即為刑法第356條所稱「隱匿其財產」之典型犯行,有自己的帳戶不用,非要借人頭帳戶存、匯金錢,顯然意在躲避債權人強制執行,屬於典型「隱匿」財產行為,會構成刑法第356條的毀損債權罪。
太多的債務人都是採取這個方法逃避強制執行,但因為債權人必須要證明債務人有借用人頭帳戶存錢的行為,如果舉證不出來,也告不成毀損債權罪。此外,本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必須於知悉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罹於時效後也無法提出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