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時,須向法院繳納1000元的定額裁判費。
不過此1000元並非以拋棄繼承聲請人的人頭數計算,而是以案計算,所以如果同一順位的數人(或不同順位但仍可同時聲明拋棄的數人)以一份書狀一起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法院也是只徵收1000元的裁判費。如果繼承人自己分別聲請,則就要分別繳納1000元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