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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時,須向法院繳納1,500元的定額裁判費。
不過此1,500元並非以拋棄繼承聲請人的人頭數計算,而是以案計算,所以如果同一順位的數人(或不同順位但仍可同時聲明拋棄的數人)以一份書狀一起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法院也是只徵收1,500元的裁判費。如果繼承人自己分別聲請,則就要分別繳納1,500元裁判費。
》註:原本裁判費為1,000元,自114年1月1日起,司法院調整為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