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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
所以繼承人如果要繼承遺產的話,必須在知悉可繼承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至於要向哪個法院拋棄呢?必須向被繼承人(死者)所在地法院提出,以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認定即可,例如被繼承人生前戶籍在臺中市,繼承人就必須向臺中地方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無管轄權法院收件後,會移轉至有管轄權之法院
如果繼承人向無管轄法院提出拋棄繼承聲明,是否有效呢?
例如「高雄」,拋棄繼承屬於「家事事件」,而除了高雄以外的地方法院,家事案件是由地方法院家事庭審理,並無獨立的家事法院,所以只要向各縣市的「地方」法院提出拋棄繼承聲明即可。
但高雄與眾不同的是,高雄有一個獨立的「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所以高雄的拋棄繼承事件,必須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而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但也是因為這個高雄獨有的設置,導致誤向高雄地院聲明拋棄繼承的可能性較高(郵寄送件的情形)。
若不小心向無管轄權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其實也不用太擔心,因為還是發生拋棄繼承的效力,且聲明拋棄的日期也是以向無管轄權法院提出之日為準,不影響三個月拋棄繼承的時效,而無管轄權的法院收件後,會主動移轉到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所以向無管轄權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不影響法律效力,只是因為多一道移轉管轄的程序,所以會多一些等待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