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腹為婚,父母為子女所訂之婚約,無效

2024-12-10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民法第972條定有明文,因為傳統上,由父母代為訂定的婚約是當然無效的。而婚約為「不許代理」的法律行為,縱使男女事後承認父母代訂的婚約,但因不適用無權代理事後承認的規定,此種事後承認也是無效,但如果男女有承認父母代訂婚約的合意,可解釋為男女自行訂定新婚約。

民法第972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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