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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主導的綠委罷免的第一階段提議,爆出大量幽靈連署疑雲,且不合格率奇高,合理懷疑是抄名冊而來,而國民黨青年軍領銜人更被綠營譏笑為何要幫高層頂罪,偽造文書一罪一罰合併下來要關30年等等,先不論究竟有沒有抄名冊的偽造文書情事,抄名冊真的是抄幾份就成立幾個偽造文書罪嗎?還是只成立一個偽造文書罪呢?
短時間內大量抄名冊,可成立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其實郭台銘的總統連署,就被查獲好幾件偽簽連署書的案件(也同時違反個資法),但都沒有一份連署書就成立一罪,而是論以一罪。
所謂「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基於一個犯罪的決意,對於同一犯罪構成事實,在同一機會或時間、場所甚為密接的情形下,接續而為同一性質行為,依一般社會觀念,此數次行為並無時間的間斷,認係一個行為的持續者而言。
若成立接續犯,則為包括一罪,意即將行為人數個舉動評價為一罪。
會拿黨員或樁角名冊來抄,偽造罷免提議人名冊,目的就要是通過罷免第一階段門檻,所以一直持續抄抄抄之偽造罷免提議人名冊行為,通常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的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或許有人不認同,但這是司法實務的見解),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應以法律上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各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所以大量抄罷免提議人名冊(或二階連署書)的行為,不可能一份就論一個偽造文書罪,而是會以接續犯的概念論以一罪(若時間、空間有區隔,或許可多論幾罪),最後在量刑(定執行刑)上,基本上也不太可能超過5年。